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有效地控制白蚁危害,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提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
治。
第三条
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
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第十条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做好竣工验收、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工作。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白蚁预防、包治等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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